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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淑玲申请执行杨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玲,杨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朱淑玲。委托代理人:侯文波。被执行人杨广芳,女。申请执行人朱淑玲与被执行人杨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广芳给付原告朱淑玲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11920元。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杨广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朱淑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朱淑玲与杨广芳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淑玲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49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玉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