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268、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王其崖、涂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王其崖,涂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68、269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号。代表人李聚丰,主任。被执行人王其崖,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涂远春,女,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其崖、涂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其崖、涂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两案合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其崖、涂远春用其所有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2011)第A0648号、东国用(2011)第A0649号、东国用(2011)第A0650号]为上述两案债务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其崖、涂远春所有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2011)第A0648号、东国用(2011)第A0649号、东国用(2011)第A065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