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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868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系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建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名男孩。2007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和我们现在已经分居生活,我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5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名男孩侯源,现年10岁。2007年3月2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庭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又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