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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玉礼与张敬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礼,张敬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45号原告:杨玉礼。委托代理人:桂勇,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敬杰。委托代理人:杨宇,系被告张敬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礼诉被告张敬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礼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玉礼负担。审 判 长  范 永审 判 员  苗立良人民陪审员  苏元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