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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彦申请执行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彦,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6-3号申请执行人葛彦,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宋淑萍,该该公司董事长(现在押)。葛彦诉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2015)平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虽然依法查封了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位于舞钢市的钢板及青岛市的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的基于船舶股权、收益权等财产权,但对于查封的钢板案外人已提出了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当中),暂不能执行;对于冻结的基于船舶的股权等,由于建造该船舶时,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而对该船舶而保留的所有权��,对该船舶收回了所有权(因融资租赁合同相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致使冻结的该股权等财产权已不存在。被执行人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淑萍亦因犯罪而关押,其公司和宋淑萍名下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控。因此,被执行人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旭执行员  茹东海执行员  孙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