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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小平与陆康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平,陆康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137号原告:郑小平。被告:陆康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平与被告陆康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郑小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晨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