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小平与陆康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平,陆康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137号原告:郑小平。被告:陆康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平与被告陆康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郑小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晨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