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彩娟、张锡林与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彩娟,张锡林,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1173号原告:潘彩娟。原告:张锡林。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法定代表人:沈小华。原告潘彩娟、张锡林因与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以法院专递向原告潘彩娟、张锡林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8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潘彩娟、张锡林代理人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彩娟、张锡林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