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文金不服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民初73号起诉人王金文,男,汉族。2016年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金文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职工。1998年,新疆石油管理局违反国家政策,下发新油(1997)20号和(1998)2号两个文件,采用欺骗的手段在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让起诉人在内的共计6464人从企业内部提前退职、退休,并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发生活费,致使起诉人在内的6000余人至今没有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也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权利。起诉人多次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起诉人1998年至其正常退休期间的公司职工身份,判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为起诉人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并赔偿因违法办理退休手续给起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我院做出(2016)新02民初17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后,起诉人王金文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我院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陈述,本案系起诉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人在向本院提交诉状时,本院反复向起诉人予以释明,告知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金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美审 判 员 黄安国人民陪审员 夏洪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