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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漆某诉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515号原告漆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漆某承担。审 判 长  邹爱国人民陪审员  漆振波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