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漆某诉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515号原告漆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漆某承担。审 判 长 邹爱国人民陪审员 漆振波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