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郭军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91号罪犯张郭军,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酉法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郭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张郭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郭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