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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9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某诉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赵某���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赵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某可以适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阿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