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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谢文秀、卢林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秀,卢林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24号申请人谢文秀,女,1978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博兴县。被申请人卢林祥,男,1986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博兴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于路华英园9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卢林祥所有鲁M×××××8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卢林祥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林祥所有鲁M×××××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