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谢文秀、卢林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秀,卢林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24号申请人谢文秀,女,1978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博兴县。被申请人卢林祥,男,1986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博兴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于路华英园9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卢林祥所有鲁M×××××8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卢林祥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林祥所有鲁M×××××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