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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国与杜广华、张冠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杜广华,张冠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李国,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恩,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广华,男,50岁,汉族。被告:张冠朋,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与被告杜广华、张冠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撤回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18元由原告李国负担。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