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745号原告吕某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原告吕红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原、被告感情一般,自从女儿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看子女。2001年5月,被告在老家与人打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后原、被告到浙江萧山打工,被告经常不进家,还打原告,且被告还有沾花惹草行为。2009年,原告独自回老家,被告常年不回家,也不给原告分文。2014年10月,被告因盗窃被捕,2015年5月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送往连云港监狱服刑。被告行为已经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1、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归原告抚养、儿子张某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被判刑前,没有与原告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学志审判员 田艳伟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