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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贾晓雪与吴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雪,吴锦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243号原告:贾晓雪,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朱长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文,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代理人:胡光春、倪剑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雪诉被告吴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晓雪撤回对被告吴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贾晓雪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