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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封建国,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封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与宋某同住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河畔安康花园小区。2015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到宋某楼下,与宋某妻子高某发生口角。6月13日凌晨2时许,宋某打电话约被告人孙某谈谈此事。二人随后在小区北门外相遇,并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宋某腹部,后逃离现场。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认定,宋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被害人宋某陈述、证人高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系自首;2、被害人存有过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宋某同住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河畔安康花园小区。2015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到宋某楼下,通过对讲门铃与宋某妻子高某发生口角,高某将此事告知宋某。6月13日凌晨2时许,宋某电话约被告人孙某谈谈,二人在小区北门外相遇,并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宋某腹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6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将宋某捅伤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宋某陈述,2015年6月2日晚,其妻高某电话称孙某晚上摁其家门铃,与之争吵。2015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其出车回家后,约孙某下楼谈谈。其在小区北门外看见孙某,后二人走到一辆大车附近,其正想抓他,感觉小肚子很疼,发现被孙某捅伤。2、证人高某证言,2015年6月2日晚,孙某摁其家门铃,且与其对骂,其电话告诉了外出的丈夫宋某。2015年6月13日凌晨,宋某回家后给孙某打电话说谈谈。后宋某下楼,其紧跟着下楼走到小区门口时,看见二人在小区北门向东的岔口处,随后其看见孙某向东跑了。宋某捂着肚子过来,后我们赶到派出所时,宋某晕倒,被送到医院。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滨)公(刑)鉴(伤检)字(2015)10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5、办案说明及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孙某的到案及作案工具的情况。6、被告人孙某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后,被害人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孙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宋某与被告人孙某以23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宋某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宋某因琐事于凌晨约谈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欠妥,但并非引发本案发生的直接因素,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持匕首伤人,酌情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