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151号罪犯崔建,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因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了(2007)里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建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罪犯崔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了(2007)哈刑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0月16日入监服刑。2010年10月1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2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崔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崔建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崔建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