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潘洪庆、汪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潘洪庆,汪敏,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13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20号。负责人吴春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洪庆。被告汪敏。被告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西关综合楼B幢404室。法定代表人吉田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被告潘洪庆、汪敏、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洪庆、汪敏、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撤回对被告潘洪庆、汪敏、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1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