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武斌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陕1026刑更1号罪犯武斌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山阳县人。2012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2015年1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5)柞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1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陕10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武斌涛有期徒刑九年。案件生效后,2016年4月8日柞水县看守所将罪犯武斌涛送至商洛监狱交付执行,在投牢体检中诊断出罪犯武斌涛患有糖尿病并有肝硬化,商洛监狱遂以罪犯武斌涛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收监执行。同年4月9日及11日,柞水县看守所将罪犯武斌涛带至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原发性肝癌和乙肝肝硬化,并建议立即住院治疗。罪犯武斌涛遂以其患有原发性肝癌、乙肝肝硬化、糖尿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柞水县公安局亦建议对罪犯武斌涛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武斌涛患原发性肝癌、乙肝肝硬化,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审核鉴定,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准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武斌涛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