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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太于与綦江县万隆煤矿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于,綦江县万隆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太于,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綦江县万隆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香树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太于与被执行人綦江县万隆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县万隆煤矿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太于于2016月03月14日向本��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石壕镇人民政府会有一笔煤矿关闭补偿款,因此本院已向石壕镇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但被执行人暂无资金可供提取。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蜀平代理审判员  胡耀华代理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