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396号原告赵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代某某,男,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韩      国      文代理审判员 高      寒      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振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