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方雄与程功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方雄,程功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173号原告彭方雄。被告被告程功义。委托代理人卢燕水,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方雄诉被告程功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方雄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方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彭方雄负担。审判员 吴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