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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晓龙与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龙,裴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649号原告:吕晓龙,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二公司探井项目部。被告:裴雪峰,中石油辽河油田高采公用事业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龙诉被告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文学代理 审 判员 张若竹代理 审 判员 白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吕艺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