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尉俊与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尉俊,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江干区。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桂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绍现胜,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桂少锋。被执行人:程善群,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桂菲菲,女,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邹漾洲,男,汉族,1985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桂佳佳,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因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未按照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9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现尉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369890元(按照1.86%/月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后期利息14136元(按照1.86%/月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339.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81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602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银行存款2699138.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尚未支取的收入269913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价值为2699138.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