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朋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波。被执行人赵朋,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赵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且由申请人确认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会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