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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蔚鸽审判员  张丰奇审判员  段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