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海英与谢天崖、钟洁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英,谢天崖,钟洁丽,谢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财保15号申请人杨海英。被申请人谢天崖(曾用名谢培光)。被申请人钟洁丽。被申请人谢忠勇。申请人杨海英述称,2015年8月13日,其在三被申请人共同经营的米粉作坊工作时因锅炉爆炸被沸水烫伤,后入院治疗。被申请人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未赔偿。2016年4月21日,申请人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谢忠勇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40×××68的个人存款23000元。谢天崖(曾用名谢培光)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40×××99的个人存款1800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岑溪市支行的账号为60×××83的个人存款2400元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向本院提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忠勇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40×××68的个人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一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二、对被申请人谢天崖(曾用名谢培光)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40×××99的个人存款18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岑溪市支行的账号为60×××83的个人存款2400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一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