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强松与安徽精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强松,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安徽精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强松与被执行人安徽精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另名下的房产已移送处置暂时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