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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石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运坚、黄运福、黄运华、黄运能申请执行赖道模相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坚,黄运福,黄运华,黄运能,赖道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石法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黄运坚,男,1958年9月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运福,男,1964年7月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运华,男,1975年8月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运能,男,1961年4月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道模,男,1941年11月23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运坚、黄运福、黄运华、黄运能与被执行人赖道模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1993年5月21日作出[1993]石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运坚、黄运福、黄运华、黄运能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封闭窗户费用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赖道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3]石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赖道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