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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煌集团湘潭市新煌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首市德成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煌集团湘潭市新煌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石首市德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煌集团湘潭市新煌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6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谢皇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首市德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办事处朝天口。法定代表人:张先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煌集团湘潭市新煌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首市德成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煌集团湘潭市新煌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基于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煌集团湘潭市新煌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敏审判员  郭 莉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