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安萍、阎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安萍,阎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830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林晶,该公司法务。被告安萍。被告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萍、阎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