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聂某甲、聂某乙等与聂某庚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戊,聂某己,聂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聂某甲。申请执行人聂某乙。申请执行人聂某丙。申请执行人聂某丁。申请执行人聂某戊。申请执行人聂某己。被执行人,聂某庚。申请执行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戊、聂某己申请执行聂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和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