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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伍二、新疆北新路桥集团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特18号申请人郑伍二,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住邵武市。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住所地: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惠鹏,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郑伍二、新疆北新路桥集团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危艳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郑伍二、新疆北新路桥集团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邵武市拿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解决,两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顺邵高速二标段)按每户300元人民币的标准补偿损失,以上11户村民共计人民币3300元;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补偿费之后,双方了结此事,申请人不得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类似要求,并保证今后不再因此事而发生其他违法之事。现申请人郑伍二、新疆北新路桥集��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伍二、新疆北新路桥集团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申请人郑伍二、新疆北新路桥集团顺邵高速项目部二标段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危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