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廖永华与刘云扬、胡录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永华,刘云扬,胡录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终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永华。委托代理人谢浩宇、王文滔,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云扬。委托代理人任国辉,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录瑞。上诉人廖永华因与被上诉人刘云扬、胡录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廖永华的委托代理人谢浩宇,刘云扬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胡录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永华与被上诉人刘云扬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上诉人廖永华遂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胡录瑞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永华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胡录瑞的上诉,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永华撤回对被上诉人胡录瑞的上诉,被上诉人胡录瑞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艾力钊审 判 员  赵素萍代理审判员  袁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