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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蔡为文与马中权、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为文,马中权,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263号原告:蔡为文。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中权。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马肖进。原告蔡为文诉被告马中权、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马中权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为文的委托代理人吕深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马中权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蔡为文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借条担保人栏内加盖公章,并签署了法定代表人马肖进的名字。同日,由原告蔡为文的女婿邵松民给马肖进帐户汇款50万元。借款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中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为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马中权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马中权负担,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