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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秦志明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77号原告秦志明,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泓淏,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G座。负责人张小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海,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明与被告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志明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其他诉讼费14934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人民陪审员  宗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