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713号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施洪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坤,男,现年5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张坤向原告支付采暖费1000元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