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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冯乐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乐斌,刘英贺,辛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35-1号申请人冯乐斌。被执行人刘英贺。被执行人辛世平。申请执行人冯乐斌与被执行人刘英贺、辛世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英贺、辛世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冯乐斌租赁款82544元,借款10000元及利息(租赁款82544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计算;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偿还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6.8元,执行费128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乐斌于2016年第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冯乐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