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爱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民初1097号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5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蓉,女。被告黄爱军,男。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建雯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晓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西安市华清路星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某号楼1单元3层6室的业主。从2010年7月至今,被告一直拒交物业费、维护费、电费、卫生费,原告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经核算,被告从2010年7月至2015年10月,所欠费用明细为:物业费1405.6元、维护费704元、电费192元、卫生费384元,合计2685.6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被告黄爱军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指派负责对西安市华清路星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某号楼1单元3层6室的业主。2010年7月,原告与新城区人民政府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11月9日,双方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从2013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从2010年7月至今,被告一直拒交物业费、维护费、电费、卫生费,原告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经核算,被告从2010年7月至2015年10月,所欠费用明细为:物业费1405.6元、维护费704元、电费192元、卫生费384���,合计2685.6元。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据、调查询问笔录、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系西安市华清路星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某号楼1单元3层6室的业主,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依约收取相应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所欠物业费1405.6元、维护费704元、电费192元、卫生费384元,合计26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爱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