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原系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下陈派出所协警。2015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5年11月,陈某在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下陈派出所担任协警,协助民警从事日常接处警工作。2015年10月,祝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陈某,称李文伍(另案处理)想在下陈街道下洋潘村开设赌场,请托其帮忙,陈某同意,后陈某与李文伍直接接触。2015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李文伍等人在下陈街道下洋潘村老人协会开设赌场。同月30日晚,下陈派出所接到针对该赌场的举报,当晚值班的陈某受民警指派前往接警,在出警之前,陈某通过短信方式将遭到举报的信息告诉李文伍,李文伍获悉后将赌场解散,致使接警人员到赌博现场时未能当场查获。事后,陈某将举报人的电话号码告知祝某,祝某将该电话告知李文伍。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20日,陈某被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祝某、潘某、侯某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值班表、通某、劳某同续签书、工资单、证明、出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协助人民警察查禁犯罪工作中,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