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25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央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