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威海新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国,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威海新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963号原告刘庆国。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威海新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刘庆国与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威海新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