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石剑锋与龚利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680号原告:石剑锋。被告:龚利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剑锋与被告龚利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石剑锋���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