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河南亿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亿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马村镇康营村。代表人郜国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亿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工业集聚区一号路。委托代理人关新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亿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亿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500元、违约金1074387.5元,以上合计132688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作出了(2015)宝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2544元,由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