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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75号原告李某。被告顾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份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一起生活时才发觉彼此之间的性格、脾气根本就合不来,被告的脾气还很暴躁,性格内向,而且其精神异常,婚后不久就把原告的好多私人物品砸坏了,还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被告婚前答应原告的好多条件也没有兑现,更让原告无法理解的是刚结婚半年原告就无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实在是让原告伤透了心。原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顾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和原告吵架,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曾经多次无故报警谎称我殴打他,我并没有损坏过原告的个人物品,也没有答应过原告什么条件,被告性格内向,但并非不正常。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殴打过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9号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5年8月份被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880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本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不同意见在所难免,双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攻击谩骂无助于解决矛盾,反而能加深原被告夫妻间的隔阂。希望原被告采取正确措施解决原被告夫妻间的矛盾。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