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红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红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03民督13号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589号燕云台小区6号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6517221-8。法定代表人苗荣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会琴,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于红霞,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红霞自2014年6月起至2016年3月欠交燕云台小区37#楼2单1702室物业管理服务费2176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督促被申请人于红霞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176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红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176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于红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