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初字第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霞与王顺宏、刘红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顺宏,刘红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994号原告王霞,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涛,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顺宏,居民。被告刘红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汇金购物中心北楼1910-1921室。负责人闫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南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与被告王顺宏、刘红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