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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洪江与巴彦扎拉嘎乡兴隆村委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江,巴彦扎拉嘎乡兴隆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江,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巴彦扎拉嘎乡兴隆村委会,地址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张魁,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赵洪江与巴彦扎拉嘎乡兴隆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洪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赵洪江申请执行巴彦扎拉嘎乡兴隆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解决,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洪江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