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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唐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丁,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戊。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5年起诉过离婚,后原告撤诉。2014年12月,原告再次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系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遇到问题注意处理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争取夫妻关系得以真正改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煜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