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唐琼申请执行卢小兵、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琼,卢小兵,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唐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卢小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1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琼申请执行卢小兵、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卢小兵、王红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150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东 来源:百度搜索“”